直播视频供受众观看分享,网络直播平台成被告

  •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2019-08-22 17:18:15

最近,一起音乐版权官司因为涉及有“斗鱼一姐”之称的冯提莫而引发社会关注。事情起因是冯提莫在一次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受众观看分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侵害其对《恋人心》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斗鱼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判决结果一出,有的网友评论:“用了一分钟歌就要赔钱,未免太严格了吧!”还有的网友说:“就算侵权主体是斗鱼,那也是冯提莫自己放的,斗鱼真是天降奇锅!”那么,斗鱼公司到底冤不冤,直播中到底怎样使用音乐才合法?为了解答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该事件进行了梳理与采访。

有“斗鱼一姐”之称的冯提莫在直播唱歌。在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上,网络主播都会使用大量音乐作品。 网络截图

道原委:直播视频供受众观看分享,网络直播平台成被告

侵权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播放该歌曲前,主播冯提莫与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说:“一起安静听歌”;在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3个字。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根据音著协提交的其与张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显示,合同中约定:张超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现有和今后将有的所有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复制权(亦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

法院认为,根据《音乐著作权合同》的约定,张超将其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恋人心》系张超委托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之一,故音著协有权为维护《恋人心》歌曲的著作权不受侵害而提起本次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音著协明确:“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并不是主播在直播中的行为,而是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斗鱼公司作为视频的权利人,直接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辨是非:斗鱼平台适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对于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斗鱼公司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此问题,斗鱼公司认为“视频作品没有体现平台的意志,斗鱼公司一直都仅仅是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存在的”。另外,斗鱼公司强调在平台首页设置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链接,也没有因在线传播获益,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网络主播冯提莫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有这样的规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据此,法院认为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斗鱼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如何追究主播的责任,属于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另行主张。

其次,斗鱼公司“删除了相关链接,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法院认为,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而斗鱼公司所有的斗鱼直播平台不同,凡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要与斗鱼公司签订《斗鱼直播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副主任徐升权向记者介绍,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避风港原则”的使用都越来越谨慎。因为现在网络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从技术上已经能够实现对于侵权内容的监测,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网络的侵权会采取相对严格的态度,这是一个明显的趋势。

再次,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能成为斗鱼公司的免责理由吗?

对于这一问题,法院同样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判决书中显示:既然斗鱼公司与每一位在平台上注册的直播方约定直播方在直播期间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那么其当然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况且,海量用户的存在还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收益,斗鱼公司不应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逃避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拒绝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因此,斗鱼公司不能免责。

徐升权特别注意到了判决书中多次提到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他说,即便视频中没有出现明显的广告,但实际上侵权视频吸引了不少流量,而流量在互联网环境下本身也是一种资源,是一种收益,同时,主播获得的打赏平台方也是要从中分成的。“网络直播平台既获得了主播的著作权,也获得了流量和分成,那么网络直播平台对于这些视频应该有审查的义务。”徐升权说。

至于网友“放了一分钟歌就构成侵权吗”的疑问,徐升权说,侵权与否和内容多少是没有关系的,在国内外都是这样。

找对策: 提前防范解决 好于事后赔偿

网络直播平台违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严重吗?当听到记者的这个问题时,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非常严重。”刘平说,不仅仅是本案涉及的《恋人心》这首歌,其实在网络平台上,时时都有歌曲被主播们擅自演唱。音著协经常会接到会员反映直播平台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就翻唱、播放其歌曲的投诉。

更棘手的是,有些网络直播平台对其平台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本就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刘平介绍,斗鱼拿到判决结果后仍没有寻求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行动。在刘平看来,对于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平台不够重视的一个原因。

实际上,只要浏览一下各大直播平台,就能发现以唱歌作为视频主打内容的主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为数不少的主播也会选用音乐作品当成背景音乐播放,因此可以说,直播平台每天使用的音乐作品是海量的,根本难以计算具体数额。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用什么办法能够实现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对于直播平台来说,怎样做才能尽量减少侵权风险?

徐升权给出的建议是:“提前解决总好过事后赔偿。”他建议直播行业要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日趋严格的情况下,要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进行监测,对于有版权风险的内容,不管是主播直播过程中还是在之后的视频上传过程中,网络直播平台都应该进行检查。此外,使用音乐已经是直播中比较常见的行为,因此他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可以考虑进行版权合作,比如说与音著协这样音乐版权资源比较丰富的主体进行合作,并且告知主播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范围。

刘平说,实际上,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如果让个体使用者找到个体权利人去解决版权问题,那就是“成千上万对成千上万”,根本难以实现。要想走出这种困境,最便捷的办法就是与集体管理组织合作以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目前已经有网络直播平台与音著协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实现了平台使用音乐作品合法化、正版化。

除了主动寻求合作,徐升权还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在与主播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弄清楚平台的定位,明确平台到底是一个单纯提供服务的平台还是实际上与主播形成了委托关系,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出现侵权问题的时候,平台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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