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 相关的监管条例应该更加完善

  • 扬子晚报
  • 2021-05-20 17:05:32

又一位明星代言“翻车”了!这次是马伊琍,其代言的某奶茶品牌,因涉嫌骗取加盟费受到警方调查,据称涉案金额达7亿元。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马伊琍工作室就向该品牌提出了解约,而马伊琍随后也以个人名义在微博上公开道歉!

应该说,马伊琍这种在第一时间就自我曝光、自省自纠自查并充分替受骗方着想协助维权的诚恳态度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我们也不禁要问,“明星代言翻车”早已屡见不鲜,最后就靠一纸“道歉声明”真的就可以过关了吗?显然,网友并没有买账,在相关评论区,被点赞最多的基本类似“如果道歉有用的话,那要法律干吗”的评论。的确,明星们但凡碰上“代言翻车”,基本操作就是“道歉、解约、绝不再犯”,这类公关话术,真的不是马后炮吗?

回顾一下明星代言产品“翻车”事件,2020年,一款叫做“爱钱进”的理财APP被爆出诈骗,37万用户被骗200亿!而随后其国内形象代言人也被爆出,其中就有国内著名节目主持人汪涵以及国家乒乓球队前主教练刘国梁!虽然事后汪涵等人也第一时间站出来进行了道歉,但其声誉与威望还是被打了个大大的折扣!时间再往前拉,不仅有赵丽颖代言保健品、张凯丽代言防滑老人鞋涉及虚假宣传事件,更有成龙大哥这样的超级大腕代言的“霸王”品牌洗发水长期使用致癌的恶劣事件,而诸如王刚、范伟、张铁林这样的老一辈艺术家也没能独善其身!由此也能看出,马伊琍代言翻车,不是第一例,但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例!

让我们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中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马伊琍对于此次的“代言翻车事件”应该是不需要担责的,因为她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奶茶品牌方通过制造生意兴隆的假象来招引加盟商。

但是,真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吗?肯定不是,不管怎么说,消费者会上当受骗,极大程度上,与明星代言有着很大的关系,因为对某个明星的信任感,从而入坑,也不是没有;更何况,大众本身就具备“乌合之众心理”,看到有明星代言,就会觉得:能请明星代言,这个品牌应该没问题,但可能大家没有想到,其实明星代言产品是个既轻松又高回报,还几乎零风险的事情。从网曝的数据来看,明星代言品牌的代言费,低则几百万,高则数千万,而明星代言品牌要做的,仅仅只需拍摄几张代言写真,就可获得高额回报,而从现有的市场监管来说:只要明星不是知法犯法,然后积极配合调查,代言品牌的一切负面影响,都与明星本人无关,可以说道歉是情分,不道歉是本分,做了品牌代言人,就算品牌方出了问题:及时道歉,基本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事件没有后续报道的话,用不了多久,大家都会忘记,声讨的声音也就慢慢消失了,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想来,“缺乏市场监管”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对于明星代言行为,相关的监管条例应该更加完善,明星们也请多长点心,代言不是拍几张照片,冠个名就收钱完事,其中所承载的公众关注和信任,分量有多重,你们自己心里应该有点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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