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任务!浙江新出台一项条例

  • 浙江发布
  • 2023-05-30 21:59:38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近日,《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资料图片)

《条例》对科普资源规划、活动举办、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了解。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专业类、行业类科普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增强科普功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科技产品体验馆、展示馆等设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参观和体验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普场馆等场所;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设置科技通识课程;企业应当重点普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科技知识……

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中小学校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普场馆、科技创新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引进科普资源到校开展服务,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普研学等活动,将科学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支持中小学校建立院士科普基地。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内容,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启迪幼儿科学意识。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科技通识课程,建立科技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成立科普社团,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技成果科普转化,加大科普资源供给,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服务。

企业

企业应当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等工作,重点普及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

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公共场所

广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应急体验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动物园、植(药)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和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条例》还提出,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等院校学生、传媒工作者等人员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本省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首席科学传播专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科普岗位,确定科普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普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科普专业人才纳入人才管理。

建立健全科普专业人才职务评聘机制,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通过科普专业类别单列评审,对科普专业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图片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激励机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应当设置科普类别,加大奖励力度;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普成果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农技推广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科普工作业绩应当作为工作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的内容。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科普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合理设置科普工作在科技进步等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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