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加价的“私人救护车”屡屡出现,到底该如何整治?

  • 潮新闻
  • 2023-03-16 09:36:07

救护车送病人转院途中,却临时要求加价,如果你是病患和家属,遇到此类状况,内心将会是何等焦灼?


(相关资料图)

近日,有河北网友向潮新闻记者报料称,今年2月13日,自己的母亲因脑梗需要转院,事先和救护车谈好了转院的价格为3200元。然而,救护车行至中途却突然要求加价900元。最终,经双方协商后降到500元。该网友质疑救护车司机因此耽误了其母亲最佳抢救时间,并称母亲仍在医院治疗,后续想要对救护车及医院追责。

救护车半路加价

卫健委回应:系私人救护车

3月10日,潮新闻记者获得这条报料后,随即联系上了报料者秦先生。他告诉记者,事发当天,自己的母亲要从保定市第一医院转院到北京一家医院,“是急诊医生给叫的外包120车,后来给了我们电话,我们电话联系的。”秦先生表示,当时谈好价格是3200元,包括带一个医生。

秦先生向记者回忆,120救护车从医院接上其母亲后,表示要去接一个女医生,“接上这个女医生后,女医生给我母亲上了心电仪,然后在车子要上高速之前,120司机发微信给女医生说跟我要钱,要900元的心电仪使用费用。”

令秦先生费解的是,起初选择120救护车的目的,就是考虑到车里肯定是配备了急救设备,但出发前谁也没有提过需要加钱这事,“在要钱这期间,司机的车速很慢。”

在司机提出加价后,秦先生表示自己是从内蒙古来河北保定打工的,先将900元的价格谈到了700元。之后,秦先生再次还价,最后双方说定下车后,秦先生再给500元,“我说下车肯定给你,你快点开车,这时司机才开始正常开车。”

据秦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他与一名女性医生确实就加钱一事在进行沟通。秦先生记得,当时上车时间是凌晨1时21分,下车的时间是3时10分。他认为,因半路加价,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此后,记者在凌晨1时查询保定到北京的行车时间,地图导航时间为最快1小时49分。据秦先生介绍,他的母亲目前仍在北京那家医院的重症监护室。

后来,秦先生因此向保定第一医院讨要说法。他透露,事发后,一名自称是保定市第一医院院长的郝姓男子曾与其进行沟通,称愿意私下协商,“我想走法律途径来追责,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

潮新闻记者了解到,秦先生目前已向多个相关单位投诉。

3月10日下午,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保定市卫健委,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当地卫健委已经接到12345市长热线以及河北省舆情办发来的处理通知,目前此事在调查中。该工作人员表示,3月10日,他们曾向医院了解情况,但目前仍不清楚该车到底属于医院还是外包公司,“家属的诉求是想知道救护车和随车医生的资质问题。”

而秦先生母亲所就医的保定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则向潮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调查情况由医院对接给卫健委,到时候会有官方媒体将对此事进行说明,“现在我不太了解这个结果。”

3月13日上午,潮新闻记者再次向保定市卫健委了解事件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了解,秦先生当晚叫的是私人救护车,并不是医院的,“不是医护人员介绍的,已经进行了了解。”

据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定市120由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统一调配,“直接打120他们(医院)会派车。打手机的,就是私人救护。”随后,记者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宣传科了解到,120确实不提供转院到北京的救护车服务,“因为医院一共就几辆车,120是地方百姓要用的,所以根本就不出市区。”

可以跨省市的私人救护车

成为部分医患家属的无奈“必选”

3月14日,潮新闻记者拨打秦先生提供的上述救护车电话,在询问救护车所配设备及资质时,接电话的男子迅速挂断了电话。

秦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

医院救护车是否可以跨市跨省转运?私人救护车是否具备相应设备和资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检索“120救护车”时发现,检索平台上可以找到不少提供私人救护车服务的商家网站,其中包括可提供跨省甚至全国救护车租赁、转运返乡病重监护车等,救护车配备专业救护和完善医疗设备等,其中一些商家更声称自己为“正规120救护车”。

私人救护车是否已成行业常态?为此,记者向多个省市医院从业人员了解了情况。

在南方某医院工作的医生王新(化名)告诉潮新闻记者,他们医院有自己的救护车,但医院的救护车主要在当地几个院区转运使用,“不过医院有经投标和三家公司合作,由这三家公司为医院提供院后转运服务。”王新表示,除此之外,医院和外面的私人救护车是没有合作的,但听说仍会有印有私人救护车联系方式的“小卡片”出现。但通过“小卡片”联系的救护车是否合规有资质,王新并不清楚。

在上海某医院工作的医生李明(化名)则向记者透露,因为上海官方的120救护车一般不提供跨省服务,所以私人救护车在某些情况下,便成为了一些有需求患者的必选。李明表示,不少外地病人面临需要回家或转院等需求时,是无法选择搭乘医院120救护车的,因此只能选择可以跨省转运患者的私人救护车,“但一般价格都是说好的,半路加价属于‘奸商’。”

对此,李明也感到无奈,他认为私人救护车成为一些家属的必选,这可能是制度上的缺陷,“原则上医生是不能给病人推荐这种车的。”

“我们医院明令禁止医生帮忙叫私人救护车。”在安徽某医院工作的张月(化名)也向潮新闻记者表示,据其了解,不少选择私人救护车的病患主要来自于乡镇医院转院至大医院就医,主要原因是私人救护车更方便,且价格更便宜。但张月坦言,私人救护车随车设备并不完善,患者的安全以及家属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张月所在的医院也可以提供院后转运服务,“我们的120救护车很多都是外包的,正儿八经自己医院的救护车也就那么几辆。”张月坦言,私人救护车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医院没有那么多可支配的120救护车。

“现在招标比以前合规很多,车的质量也比以前好很多,如果病情不乐观需要本院医生随车也是可以的。”张月称,目前不少医院只负责招标,但合作公司主要仍由私人管理,在这中间也会有管理漏洞,“因为对运输的司机没有直接管理,就会出现司机去拉私活,那他这个私活怎么拉?他有没有给这个医生回扣?”

私人救护车大多非“正规军”

选择不当存在乱加价收费情况

实际上,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私人救护车半路加价等事件屡有发生,各地也加大了对于“黑救护车”的执法力度。

那么,这类私人救护车正不正规,到底谁说了算?为了解医院外包的私人救护车以及网上能搜索到的私人救护车是如何转运患者的,记者以患者家属身份分别致电这两种院后私人救护车服务电话。

据王新所在医院的院后转运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介绍,他们跨省市的价格为每公里7.7元,再加来回过路费,此外不需要再支付其他费用。至于就是否可以配随车医生,该工作人员介绍,若需要可以帮忙安排专业人员,但跟车陪护费需要另外收取,价格为几百元不等。据其介绍,专业人员此前为当地医院医生。

该名工作人员提到,他们院后救护车属于医院认可,并经当地卫健委审批,车辆和随车陪护都是有资质和相关证明的。

在潮新闻记者提到“小卡片”私人救护车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类可能是不靠谱的,“上了车以后,比如说乱加价、乱收费,这些车可能也是假的,都是外地牌照的车。”此外,该工作人员特别提到,他们转运患者需要提前评估病人生命体征是否适合转院,“为了安全,病人能适合转院我们就转,不适合我们也不转了。”

通过线上平台搜索,记者随机选择了一家提供跨省服务的120救护车出租公司,致电了解情况。据该公司联系人介绍,他们的车是公司的,不是当地医院的,但他们也有合作的康复医院,“要查车的资质,把行驶证发给你,看得到车子行驶证上面就是正规的。”对于随车陪护是否为医生且是否有相关资质这一问题,该联系人称:“医师资格证也不能外传,有些人会盗用。”其表示,随车陪护的作用就是用点药,看看氧气和监护,“有相当的经验就行,我们救护车一般都说医护。”

关于费用,该联系人会根据所去城市给一个报价,报价包含油费和过路费,但随车陪护需另外加费用。据该公司网站显示,这家120救护车出租公司隶属于当地一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私人救护车营运中的加价行为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权

就此事,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表示,救护车是社会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配套设施,国家明确规定私人不可以承包救护车从事营运服务。私人救护车在性质上属于“黑车”,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若私人救护车公司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应当收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需要进行医疗急救措施的,必须是专业人员,并且持有相关资质,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付建说,因救护车运营需要专门的资质,且救护车司机也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在运输患者途中私自加价。“此种私人救护车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如出现加价行为,延误患者救治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认为,患者家属和救护车司机谈好价格后,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救护车司机中途临时加价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民事上构成违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家属联系救护车转运患者属于消费行为,但行驶途中突然加价使家属迫不得已接受妥协,可以认定救护车司机存在强迫交易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付建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私人救护车从事运营服务,属于非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私人救护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果起诉到法院,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就秦先生所述,私人救护车是医院医生帮忙联系的这一问题,付建认为,如果医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为病人介绍私人救护车索取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则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医院与此类转运公司协议由其转运患者,那么医院方应当对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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