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帮|漯河姐俩“美哒哒”培训遭停课“拉黑”拒退费?回应:随时可来上课也可部分退费!

  • 大象新闻
  • 2023-03-25 15:47:47

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杨增强 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陈震宇 陈蒙乐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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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漯河市民张女士向河南广电大象新闻·大象帮(https://static.hntv.tv/total/tsb/dxrx/)求助称,自己和表妹两人2019年在漯河艾尚化妆美容培训学校报名参加培训学习,报名后因疫情等原因,学校停课,两人未完成学业。后来打算退费,发现竟被老师微信拉黑删除,学校也变更了地址。两人多次申请退款遭拒,希望大象帮能帮忙。对此,大象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投诉:培训没上课,校方拒退费

3月23日,记者在漯河见到了张女士姐妹二人。据姐姐张某琳介绍,自己2019年10月份在漯河艾尚化妆美容培训学校交费2980元学习美甲等技术。她学习一段时间后,学校老师推荐她学习其他美容项目。2019年11月4日她与表妹张某娟分别交费5200元和2900元(2800元学费和100元学习保证金),但交费没多久因疫情原因,学校并未开班授课。鉴于交费时学校承诺包教包会和终身免费培训进修,两人便没有当回事。

2022年,疫情形势好转后,两人联系当时报名的老师时,发现自己的微信被删除拉黑。因并未添加学校其他人的联系方式,两人便跑到当初报名的学校一探究竟,才发现学校早已人去楼空,不知所踪。

张女士辗转打听到该校搬到其他地方后,便和表妹赶到新校区,被告知那位老师早已经离职。两人要求学校退费,校方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费。“我交的5200元和我妹交的2900元,这两项课程我们一次课都没有上,我们也不想再继续在这里学习了,就想退了费用。”

张某娟称,她们2022年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今年再次拨打市长热线后,他们将案件转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由该中心工作人员从中调解。

张女士称,刚开始调解时,学校拒绝退费,称其课业已完成,并出具了一张学员信息登记表。表中注明“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费概不退款”,并盖有“概不退款”字样的条形章和学校公章,且两人已签字同意。

张女士两人对此均表示,名字是自己签的,但当时签字时,学员信息登记表的这项表格中并无该项内容。张女士质疑表格中的表述是学校后期填写的。两人出示了交费收据等复印件予以佐证。

记者注意到,学员信息登记表注意事项栏里,填写了“本课程已讲解清楚,直接入档,学习包教包会,终身免费进修,合格后包推荐就业,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费概不退款,核对签名。”学员信息登记表显示,该项内容“应为学员毕业后由授课老师填写”。张女士不解,两人根本没有上课,授课老师在这一栏填写内容的依据是什么?

经干河陈乡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学校答应给两人分别退款3500元和2500元。但两人觉得一天课程未上,学校这样做不恰当,也不接受。

校方:已上课,但都不容易仍愿退一定费用

3月23日下午,记者和张女士及其表妹一起到漯河艾尚化妆美容培训学校新校区了解情况。该校老师称负责人不在,并提供了该校张校长电话。

张校长在电话里表示,事情并非张女士两人所言,事实是她们已经上了课。另外,学校当初搬迁时,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通知了学生,即便离职老师将她们拉黑,她们也可以通过学校公众号、抖音等渠道了解到学校搬迁的消息,她们随时可以来上课。张校长说,前期协商时,也同意了张女士两人可以到学校继续接受培训,两人称回去考虑一下后并没有回复,就打电话投诉了,不知道两人是怎么考虑的?但考虑到张女士有退费需求,大家都不容易,学校可以扣除接待费用后可以给他们退款3500元和2500元,但学校从来没有说不给她们退费。

张女士表示,由于老师将她们拉黑,她们也没有关注该校公众号,也没有其他老师或同学的联系方式,并不知道该校搬迁,自己的信息登记表上留的有微信号和手机号,学校为啥没通过留下的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她们。

对于张女士质疑校方涉嫌对相关材料造假,张校长表示并非那回事。

干河陈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拿不出是否上课有效证据。作为调解人,希望以和为贵,双方都需要做出点让步,力争事情能圆满解决。

说法:根据实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事,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李荣堂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涉案中的培训费属于预交款项,如果没有进行实际培训,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张女士姐妹二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李荣堂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课程培训及咨询合同、接受相关服务时要认真审核,阅读、理解其中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条款,尽量详尽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拒绝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防止上当受骗,自寻烦恼;同时要注意签订、索要保存书面合同、付款记录、发票等相关材料、凭证作为证据,以免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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