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死,36户居民被“责众”判决,律师解读 世界球精选

  • 北京日报客户端
  • 2023-05-25 13:39:51


(资料图片)

近日,发生在8年前的一起“高空坠物砸死人”的案件重归大众视野,不仅上了热搜,还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人发出疑问:“为什么找不到责任人就让高层住户一起赔?”

案件发生在2015年10月,小张在朝阳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这高空坠下来的物体究竟是被人扔下来的,还是自己坠落的?因为一直找不到责任人,为此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及39名住户起诉到法院,索赔400多万元。

2021年2月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致死案。在39户居民中,法官排除了3户居民:坠物是从楼北侧坠下,其中两家的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另有一位房屋产权人事发时已把房屋出租,房屋的管理义务已发生了转移。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36户居民每户承担一万元的补偿责任,判决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许多被告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被执行,抵制的声音此起彼伏。因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这起案件日前已执行完毕。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大家议论纷纷,有不少人提出疑问,“为什么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案中的判决结果合理,在不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时,为避免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从而维护司法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将全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一个集体,使责任的分担更具可行性,也符合现代侵权法关注加害人是否具有较好的分担能力,从而能够分散损害的理念。通过赔偿责任的划分,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公众对高空坠物问题的重视。”彭艳军说。

彭律师表示,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将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公平责任类型,符合侵权法损害救济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在可能的范围内分摊损失,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形成相互监督、共同约束的秩序氛围。若因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不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则容易被视为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对社会起到不当引导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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