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门:大象帮丨洛阳一市民交购房定金后因疫情未及时签合同,想退钱却被拒绝

  • 大象新闻
  • 2022-12-22 20:25:11

大象新闻记者 张超飞/文图视频


【资料图】

【核心提示】

近日,洛阳李先生通过大象新闻·大象帮反映,他10月2日在洛阳市伊滨区正弘悦府认购一套房子,缴了10000元定金和1000元服务费,签了认购协议书,随后又缴了10000元车位费。

刚签完认购书不久,因疫情封控、感冒发烧等原因,一直没能签购房合同。而开发商以长期不签购房合同为由,给其发了律师函催促履约。这期间置业顾问的做法和态度也让李先生难以接受,于是提出退房,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开发商则以他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费。

【投诉】疫情封控没能及时签购房合同,收到开发商律师函

“今年10月2日,我在伊滨区正弘悦府认购了一套房子,缴了10000元定金和1000元服务费,签了认购协议书。”李先生说,随后又去缴了10000元车位费,“当时说交一万送车位,还说如果不要房子,车位费可以退。”李先生说。

“当时我问什么时间可以签合同,对方说要等几天。”李先生说。10月9日,他被告知可以去银行面签,因收入证明需要公司盖章,当时公章不在公司,直到14日才盖好章去办了面签。办完面签后,对方表示还要等几天才能签合同。

刚好李先生老家有事就回去了,后因疫情被封控一直没法签合同。这期间,正弘悦府置业顾问多次联系催促他签合同未果。“我老家在伊川县半坡镇,12月9日才正式解封。”李先生说,并不是故意拖着不签,为此他还让村委会开了一份疫情封控证明。

12月9日解封后,李先生又连续几天发烧。一方因为疫情没法签合同,另一方却不停催促。这期间置业顾问的态度也让李先生难以接受,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原本打算康复后去签合同,但12月14日,李先生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律师函,称因其单方面违约,开发商有权对其房屋进行清退出售,定金等费用不予退还。

“买房为的就是安心、顺心,如今房子还没到手就发生这样的糟心事,让人心里不顺。”开发商的做法,加上置业顾问态度恶劣让李先生决定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等费用,但退费的要求遭到了拒绝。

【开发商】客户违约,房子不要的话定金和车位费不退

12月19日下午,记者随李先生来到正弘悦府售楼部,见到了该售楼部一宋姓负责人。针对李先生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客户个人违约,拖时间太久,并不是他们公司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签订。

之前的置业顾问已经被开除,如果客户还想继续买这套房子,就重新安排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房子不要了,就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定金和车位费不退,服务费可以退。而李先生的诉求就是退房,对于开发商的答复并不认同。宋姓负责人表示,如果有疑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随后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一。王欣一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10月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案涉协议书实际履行过程中,保证金是否应予退还,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视情况而定:1、若因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影响,致使协议履行不能,案涉保证金应予退还。2、若因双方沟通协商促进交易时,相关洛阳正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弘实业”)销售员服务态度差,沟通方式欠佳,致使协议履行不能,案涉保证金应予退还。3、若完全因李先生个人原因申请退房,致使协议履行不能,案涉保证金就不应退还了。

故此,本案中李先生支付的认购保证金是否应予退还,应该结合实际案情中当事人各方的违约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涉1万元车位费虽属于双方口头约定,但均已被实际支付,可视为双方对《认购协议书》的实质内容变更,双方虽未实际签订书面补充变更协议,但丝毫不影响该变更合同内容的效力。从法律层面上讲,本案中,买房送车位的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李先生已完成案涉赠与的附随义务,正弘实业作为出赠人就应完成相应的赠与义务。故此,正弘实业应依法返还李先生支付的车位费(1万元)。否则,其单方无故占有该1万元车位费构成不当得利,李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进行追诉。

关键词: 履行不能 购房合同 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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