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人脸识别使用范围 不能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

  • 北京商报
  • 2021-08-09 09:11:02

近来,人脸识别技术大量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当前,不少小区将“刷脸”作为进入小区的门禁。“关于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前期也做了一些调研。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郭锋介绍,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为降低维权成本,《规定》中提到,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成本是非常低的,而维权行为成本却很高,比如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现在可以把它放在财产损失里面,相当于维权支出都可以要求对方来赔偿,变相增加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也鼓励当事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宁人律师事务所金融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除了线下场所中对人脸的采集,线上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谈道:“一段时间以来,部分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对此,《规定》引入单独同意及强迫同意无效两大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也不能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

此外,《规定》明确将“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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