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聚焦:“醉上加罪”!城阳法院集中宣判8起危险驾驶类案件并发布典型案例

  •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 2022-08-11 16:32:3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史潇濛

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8月11日,城阳法院集中审理、公开宣判8起危险驾驶类案件,并邀请驾校学员等旁听庭审,通过鲜活的案例,“零距离”接受安全法治教育,引导树立牢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资料图片)

庭审中八名被告人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六千元,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城阳法院深入开展“护航二十大百日攻坚行动”,全力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坚持对“醉驾”行为保持严厉打击力度。2022年以来,城阳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84件84人。此次集中宣判的8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大都曾因犯罪或酒后驾驶被惩处过,有部分被告人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后又发生事故,因此对8名被告人均从严惩处,判处实刑。

宣判结束后,城阳法院发布“城阳法院十大危险驾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教育群众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呼吁群众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平安出行,文明驾驶,避免“醉上加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和稳定。

案例一:被告人郭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城阳区怡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女姑山桥东南约50米处时,与刘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郭某伤。经对事故后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90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件办理过程中郭某去向不明,拒不到案。

裁判结果: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曾一次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仍不知悔改。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拒不到案,酒精含量远超300mg/100ml,依法顶格从严惩处。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元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中铁十七局门口南约20米处,驶入路左,与杜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牛某甲和牛某乙停放的两辆小型客车,致四车损、杜某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四车损、一人伤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从严惩处。

案例三: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西门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仁路右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赵某伤。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9.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一人伤,酒精含量超过300 mg/100ml,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四:被告人杜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酒后驾驶出租车沿某村市场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天猫小店门口处时,驶入路左,与郭某停放的小客车相撞,致两车损、无人伤。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与郭某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郭某不要求杜某赔偿。

裁判结果:撤销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的缓刑宣告。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刑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例五:被告人柳某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沿城阳区安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沙河桥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无证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六: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某村村委处,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韩某拒不配合吹气检测及抽血化验,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推搡并抓伤民警。经对查获后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 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醉酒驾驶后又抗拒民警检查,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案例七: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龙青高速公路下行线南向北行驶至120KM+900M处,与前方万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车损、万某车上乘客廖某受伤。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车损、一人伤,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八: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岙东路南码头南北向无名路撞到路边设施,致车辆及路边设施受损。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罗某主动到案,赔偿被撞毁设施损失。

裁判结果:撤销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的缓刑宣告。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刑罚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例九: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城阳区夏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路路口处,与刘某由西向东左转弯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无人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丁某拒不到案,后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案发后拒不到案,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十:被告人李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逸云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9.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裁判结果: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被扣留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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