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遇纠纷 这些判例帮您解!记者梳理百余份判决书发现 惩罚性赔偿支持率偏低0环球新消息
-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2022-11-11 09:39:52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常见的购物方式,“6·18”“双11”等购物节已经成为了人们热衷的“节日”。商家大促,买家纷纷选择抄底,但是有个别无良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行为“收割”买家,也有“买家”看准了“商机”知假买假谋求惩罚性赔偿。记者梳理2022年山东法院审理的百余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发现,买家起诉商家消费欺诈寻求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不足10起,法院不支持买家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书中,一个重要的依据是买家并非普通消费者。
(资料图片)
承诺是“真皮”
检测后却是“合成革”
2021年10月16日,网民王杰(化名)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看中了某公司出售的家具。在店铺的网页宣传中,对王杰看好的沙发和床的描述为:“接触面均采用一整张头层真皮。”王杰联系了客服,对产品的材质为真皮进行确认,王杰下单订购了一套沙发和两张床,并支付了全部货款8500元。
2021年11月5日,王杰收到订购的家具,感觉接触面不像是真皮,且所有家具都没有合格证。王杰马上联系了客服,客服解释,合格证可能是在运输途中丢失了,但他们的产品绝对是真皮材质。2021年11月26日,王杰收到某公司的1000元退款,原因表述为“退运费”。王杰向客服表明自己要找专业机构对家具材质进行检验。2021年12月7日,王杰花了600元检测费,委托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成革。
王杰再次联系了某公司,对方答复称因为公司管理出现疏漏,导致仓库给王杰发错了家具。这种解释彻底激怒了王杰,他以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共计34000元,并由某公司承担检测费用600元。
法院认为,某公司明知其商品材质不是真皮面料,却描述为真皮,属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杰的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表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明知过期还大量购买
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有商家虚假宣传售假,也有买家明知产品超期大量囤货想要获得10倍赔偿。2021年5月,网民李金(化名)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看到,某厂家正在销售他们生产的某款酒产品。在店铺的“宝贝详情”一栏厂家注明:“这批酒是该款酒出的最后一批货,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份,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也有专门收购老酒的。看个人喜好。介意的话就慎拍。”李金联系店铺客服,表示自己想买该款酒。
店铺客服提醒李金:“这批酒是厂家生产的最后一批,今后不会再生产,因此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但这批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了,希望考虑清楚再下单。”李金听完客服的话,还是以每箱30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16箱。商家收到订单后,将货发出。
该款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2日,保质期为36个月。李金随即联系客服:“你卖的酒都过期发霉了,不能喝啦!按照法律规定,应退一赔十。”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均不让步,协商未果。
李金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将某厂家店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厂家店铺退还购货款4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000元。
受理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李金与某厂家店铺签订的涉案商品买卖合同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还认为,李金在店铺客服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大量购买,购买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且不同意某厂家店铺退还货款的处理意见,其主观牟利的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法院通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某厂家店铺退还货款4800元、李金退还涉案商品。驳回李金要求店铺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能否以“划线价”为由
要求三倍赔偿
食品药品类的惩罚性赔偿为商品价格十倍,而其他类型的商品惩罚性赔偿为商品价格的三倍。这个赔偿标准对制假售假的商家来说是个警醒,但对于一些知假买假的人来说却是个诱惑。
网民王文(化名)在浏览某网络购物平台时,在首页弹出一个闪购活动的窗口,显示某款手机闪降8500元的红色醒目字体以及9999元的“划线价”。王文点击活动窗口链接后,网购页面里“划线价”和闪降价格的标识仍然存在,但字体较小,明显较大字体显示着“闪购价为1599元,活动到手价为1499元,至高省100元”的优惠活动说明。
他联系了客服,客服回答:“此次优惠活动是该款手机的标配版,价格是每部1499元,便宜100元。该款手机的其他版价格是每部1599元。”王文又询问了客服一些其他问题,但并没有询问广告上“闪降8500元”的问题。随后王文在网上下单,订购了该款手机13部。
收到货物不久,王文就联系客服,称自己购买该产品,是被店铺发布的虚假“划线价”和降价信息所骗,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对方拒绝。王文将某公司店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三倍赔偿请求,原告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因被告虚标价格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情形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在后台处理时未及时进行数据调整而导致页面数据显示错误,存在过失,但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价格误解,也未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不足以据此认定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
会获法律支持吗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在山东省法院今年审理的百余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判决中,仅有个位数的判决支持了买家赔偿金的诉求。
因相似情形和商家发生争议,仅仅相隔数天又发生本案争议;买家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记者梳理发现,绝大多数索赔未获支持的判决书中,都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这也意味着在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会判断买家的消费者身份,明显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求赔偿金的行为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市南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丽萍法官表示,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法官并不支持“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打假行为,“我曾经审理过一起案件,一买家从某平台购买数十盒棒棒糖后,起诉到法院主张10倍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买家在收到第1盒棒棒糖后发现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于是追加下单了剩余棒棒糖后起诉。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目的在于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法官认为,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下单购买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问题,第一次收货后应已发现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其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处理,而非继续催促商家发货扩大损失,其后续行为索赔意图明显,与立法精神相悖。商家此后发送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原告产生误导,涉案商品原告并未食用,亦不会对其健康造成威胁,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等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仅支持原告首次收到货物对应货款的十倍赔偿金。
徐丽萍法官表示,为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写道:“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由此可见,法院近年来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其“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也必将走向消亡。
网购遇纠纷
可以选择互联网法院
“其实,市民在遇到网络购物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选择互联网法院,相对于一般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极强的便利性,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都在互联网上完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表示,虽然早在2017年8月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已在浙江省杭州市挂牌成立,但是仍有大部分网友对“互联网法院”知之甚少。
记者了解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北京和广州又增设了两家互联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张琨表示。
“我在某平台购买了商品与商家产生了纠纷,一开始协商商家就是不让步,我气不过听了朋友的建议选择在互联网法院起诉,在案件调解阶段,商家主动打电话来调解,我的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市民张先生尝到了互联网法院带来的便利。
记者了解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年来,共审结各类案件6.7万余件,执结1.4万余件,成果显著。
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在与电商发生互联网购物纠纷,欲以诉讼形式解决这一纠纷的,要首先确定被告企业所在地是否设有互联网法院。如果企业所在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市民要选择向该市的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还没有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城市,消费者只能通过传统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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