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0日起,青岛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_环球热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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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 22:42:28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昌威 通讯员 张梦圆 葛晶晶


(相关资料图)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青岛市空气质量环境,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12月14日上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媒体新闻通气会,对《通告》进行解读。

《通告》是对青岛市2019年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的修订。《通告》明确,2023年1月10日起,将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将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删除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雪犁装备、水泵,将港口码头机械设备修正为港口码头地勤设备。《通告》将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的第三种“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新表述为“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

据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以及港口码头使用的装载机、堆高机、起重机等均在其列。

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广且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由于在用机械老旧、使用维修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研究表明,1台高排放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Ⅴ标准小汽车的排放量。由此可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通告》将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结合青岛市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

《通告》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通告》明确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

《通告》强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强调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民生及农业耕作的需求,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同时,用于耕作的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水泵等的使用及排放标准也不受本通告限制。

据介绍,目前,青岛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共4.8万余台,其中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X的柴油机械)2400余台,占比5%;国II机械1.6万余台,占比35%;国III及以上机械2.1万余台,占比45%;电动机械7300余台,占比15%。由于当前使用国II标准的机械数量占比较高,统筹考虑青岛市城市发展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和使用成本、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青岛市计划于2023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政策实施的同时,开展禁用国II排放阶段机械的论证评估,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加强管控,争取2024年在部分区域禁用国II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据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测算,全面禁用国I及以下机械(含环X的柴油机械)后,每年将减排颗粒物140余吨、氮氧化物980余吨、一氧化碳570余吨、碳氢化合物130余吨,分别占全部机械排放量的13.2%、10.8%、7.9%、7.7%,在全市范围内减排效果明显。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该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深入贯彻落实《通告》各项要求,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宜人宜居的美丽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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