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与标注的发明专利不符 海王星辰秀湛路店被罚

  • 信网
  • 2021-12-23 10:54:03

信网12月22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信网了解到, 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湛路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秀湛路店”) 销售的金振口服液产品与所标注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不符,该行为涉嫌假冒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王星辰秀湛路店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2.12元。

据悉,执法人员于12月2日根据执法检查,在海王星辰秀湛路店非处方药药品阴凉箱内,发现有金振口服液15盒,其外包装盒标有“中国发明专利:ZL03132387.1”“[成分]山羊角、平贝母、大黄、黄岑、青礞石、石膏、人工牛黄、甘草。”

执法人员经专利检索,03132387.1号发明专利名称是: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抗SARS病毒的药物中的应用。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1表述该种中药组合物是由羚羊角、平贝母、大黄、黄岑、青礞石、生石膏、人工牛黄、甘草8种成分组成。海王星辰秀湛路店销售的金振口服液产品与所标注的03132387.1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不符,该行为涉嫌假冒专利。

海王星辰秀湛路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6日,依法对海王星辰秀湛路店下达了青市监处罚〔2021〕09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582.12元。

据企查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海王星辰秀湛路店成立于2008年9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落实此事,信网联系到了海王星辰秀湛路店的总公司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该司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其他同事了解情况后再给信网答复。截至到发稿,信网未收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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