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多的香奈儿包被圆通快递弄丢 法院判全价赔偿

  • 信网
  • 2021-12-23 18:25:26

信网12月23日讯(记者 顾青青)“闲鱼”二手换卖成交后,卖家一般会将物品通过快递公司快递给买家,但是在邮寄途中物品丢失,无法成交订单,卖家自然而然认为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要求全额赔偿。今年张女士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此前她通过闲鱼平台将自己的香奈儿包以11000元的进行了转让,在买家付款成功后她使用圆通快递将这款香奈儿包邮寄给买家,可是在邮寄的过程中包丢了。此次交易失败,她认为快递公司有责任,将圆通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张女士获得了全价赔偿。

一万多的香奈儿包圆通快递邮丢了

2019年8月12日,张女士在闲鱼平台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香奈儿双肩包一只。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将其购得的香奈儿双肩包在“闲鱼”平台进行售卖,并以11000元的价格成交卖给了另一买家。

此后,张女士通过山东圆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分理点,将装有价值11000元香奈儿包的快递运送至北京的买家,并支付了运费17元。但在运输过程中,圆通却将张女士的包裹丢失。物流信息显示,张女士邮寄的包裹在寄到北京转运中心后就没有物流信息了,后续该包裹也没有正常签收,具体原因不明。“查询到包裹丢失后,我多次与山东圆通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山东圆通公司青岛分公司一直拖延。”

买家没收到包,交易自然也不成立。无奈之下,张女士向买家退款11000元。对于此次交易失败,张女士是有苦说不出。她认为山东圆通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有责任,向法院提交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快递收件记录、收款记录、快递单号等证据,起诉申请理赔。

而对于张女士的索赔,山东圆通公司却认为她没有证据证明邮寄的物品内容是香奈儿包,且邮寄时张女士也未对快件作出任何具体说明,导致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根本不知快件为何物,便按照一般物品收取17元标准快递费后将该快件寄出。“圆通也曾通过小程序等多种形式提示张女士有关贵重建议保价,但张女士明知该快件价值不菲,仍不对该快件进行保价。”山东圆通公司认为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赔偿的数额显然过高。

寄件时快递公司负有对货物查验义务

法院立案后,法院经审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张女士与山东圆通公司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山东圆通公司在收取邮寄货物时,负有对货物进行查验的义务,张女士依约支付了快递费,山东圆通公司应将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地寄递给指定收件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承运货物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价格该如何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圆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包括保价规则在内的责任限制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且其在全程占有、支配快件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快件没有正常寄递给指定收件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快递费。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圆通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11000元及返还快递费17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山东圆通公司不服,“张女士寄出的包至少交易两次以上,存在贬值情形。其闲鱼定价仅仅为与买家达成的成交价格,并非该包的目前市值,在包已丢失的情况下,无法正确认定其价值。”此外,山东圆通公司表示,张女士明知该快件价值不菲,仍不对该快件进行保价,导致了该物件的丢失与损失的扩大,因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信网了解到,在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表示山东圆通公司虽然对张女士的索赔主张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驳回山东圆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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