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年起实施异地就医新政,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取消备案

  • 大众报业·半岛网
  • 2021-12-24 06:25:29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雪莲

近日,青岛市医保局出台异地就医新政,从2022年1月1日起,青岛市将异地就医人员整合简化为两大类,那就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切实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的问题。

异地就医简化整合为两类

根据政策,从明年起,青岛市异地就医人员整合为两大类,分别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回户籍地治疗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省内跨市临时就医取消备案

明年新政实施后,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自助开通、即时享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一次备案长期有效,满6个月后返回本市居住或变更居住城市的,应及时终止或变更备案。

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

除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备案外,参保人异地就医前要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入院时间应在备案有效期内。

备案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到已开通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青岛市政策。

异地本市医疗费用累加不能超限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医疗费用,与本市医疗费用累加计算,不超过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其中异地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可持医院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记录或门诊慢特病病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目录进行零星报销。

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青岛市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参保职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120元;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最高支付600元;在校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按照一档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回本市后按原规定执行。特困、低保等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保障。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参保人省内跨市、跨省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报销待遇并实现联网结算。

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需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住院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迁入到备案地的,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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